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崔某某马岗岭(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康某徐晓云(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张松岩(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阅读更多...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XX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卷内材料证实,被告人吴XX案发后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属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

张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

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在他人报警后,被告人韩某某留在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崔 ...

阅读更多...

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新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新力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甲、高某某、徐某甲、许某某、赵某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任义代理审判员 徐长芳人民陪审员 付润梅 书记员: 冯冠宇

阅读更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以及胡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完毕,现已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以及胡某某和家属的谅解。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且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呼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呼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呼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某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吕 彦 书记员:王丽娜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