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待救援和处理,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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