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次犯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次犯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到案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34ml/100ml,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第五条“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没有参考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情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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