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凌某某、农某某、和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非林业用地上砍伐林木的行为,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构成滥伐林木罪。许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工具油锯一台由扣押机关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发还给凌某某,四人退出的8000元由保管机关大新县森林公安局退还给许某某、凌某某、农某某、和某某。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被伐阔叶树折合立木蓄积为26.6631立方米,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其砍伐阔叶树的目的是为造林,之后也在案发前就及时补种树苗,未造成水土流失;事后积极上交赃款,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