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变更仲裁庭组成形式以及仲裁庭组成人员而未通知阳某酒店,违反了有关回避的规定,剥夺了阳某酒店申请回避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依法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裁终字(2013)第090-2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阳某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胡志刚审判员 郭生俊审判员 曹晓燕 书记员: 章小佩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变更仲裁庭组成形式以及仲裁庭组成人员而未通知阳某酒店,违反了有关回避的规定,剥夺了阳某酒店申请回避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依法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裁终字(2013)第090-2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阳某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胡志刚审判员 郭生俊审判员 曹晓燕 书记员: 章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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