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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超文 审判员  李肖实 审判员  马文辉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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