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业已化解了社会矛盾,且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决定免予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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