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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丁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分包合同主张将工程分包,但未申请案外人进入诉讼也未申请案外人出庭作证,故对其已将劳务分包的主张,原审判决未予认定并无不妥。根据被上诉人工作地点、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的事实以及被上诉人在受伤之后,已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冀伤险认决字[2017]082403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丁某某事故伤害为工伤。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上诉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综上所述,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淑芳审判员 张楠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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