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和某某之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之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和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属于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