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捕捞工具,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董某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董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董某乙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董某乙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捕捞工具,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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