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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