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戚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戚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道清 审 判 员 姜 玲 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信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信江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信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信江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事实、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超速驾驶、另致一人重伤,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起诉指控被告人汪某甲有逃逸情节,经查,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甲系因借钱、抢救伤者离开现场,后在民事赔偿达成调解的当日投案,认定属逃逸事实、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汪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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