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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