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邹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孟某甲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欧某甲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孟某甲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其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愿意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愿意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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