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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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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甲破坏生产经营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甲破坏生产经营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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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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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丙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丙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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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乙破坏生产经营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乙破坏生产经营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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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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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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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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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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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甲寻衅滋事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甲寻衅滋事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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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本案系因两村的引水纠纷引起,且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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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李某甲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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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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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阳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阳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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