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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新会(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新会(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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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新会(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新会(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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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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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新会(刘某甲)(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新会(刘某甲)(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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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新会(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新会(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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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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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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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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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周某某)(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周某某)(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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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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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梁某某)(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梁某某)(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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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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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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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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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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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血液内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未造成交通事故,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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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血液内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未造成交通事故,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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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血液内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未造成交通事故,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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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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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谢某某)(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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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血液内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未造成交通事故,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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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陈某某)(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血液内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未造成交通事故,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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