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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部分土地复耕等悔罪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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