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1
尘埃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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