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坤)(公开版)_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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