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暂扣违法所得1.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积极全额退脏,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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