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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乙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乙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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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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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徐某见等5人妨害公务案)(刘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徐某见等5人妨害公务案)(刘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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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豆某某)(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豆某某)(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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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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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蔡某某寻衅滋事罪)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蔡某某寻衅滋事罪)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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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徐某见等5人妨害公务案)(徐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徐某见等5人妨害公务案)(徐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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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徐某见等5人妨害公务案)(徐某见)(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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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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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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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徐某见等5人妨害公务案)(刘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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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徐某见等5人妨害公务案)(刘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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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罪)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共同犯罪,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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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存在过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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