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于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鉴于被告人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二审期间被告人于某甲的亲属自愿将民事判决中于某甲还应支付的款项代为赔偿给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于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高海燕审判员 吕晓东代理审判员 孟德广 书记员: 李陆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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