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七人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及辩护人均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虽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但其未在现场等待,被告人辩称其系临时躲避被害人家属,经查,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打电话询问其所在地点时,被告人未如实告知,被告人临时躲避的情形已经消失,其继续逃避,应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驾驶重型货车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重型货车车主即上诉人杨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杨某某的上诉辩解,经查,目前杨某某不能提供交管部门明确的已经部分赔偿证据。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张某某的上诉辩称,经查,一审法院在量刑幅度内的判处是正确的。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张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的赔偿计算是正确的。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准确,量刑适当,计算赔偿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且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提出的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被害人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次交通事故系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的34500元住院费应予折抵。被告人于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无前科、系初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平利明知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张平利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平利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石某案发后打救助电话,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直到2017年1月10日主动到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主动到案的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2018年7月21日止。)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张玉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一人重伤、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张玉敏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康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构成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柴某某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张玉敏 书记员:李宁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三人死亡、行道树和公路设施、农田、树木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的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辩护人做出的被告人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刘 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被害人一死亡一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焦某在肇事后保护现场、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系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近亲属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并作出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被告人依然不及时到案,应依法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在开庭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交通管理法律,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交通管理法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号与刘某2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并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号指使他人给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明知陈号是肇事司机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致使陈号逃避法律处罚,妨碍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号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和司法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在被害人死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同时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同时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有坦白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张 玉 敏 助理审判员 王进人民陪审员王丹 书记员: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康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张向宁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指使他人给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某明知王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作证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并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令 书记员:李宁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任某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在被害人家属怀疑被告人任某某为肇事者,向其质询时,被告人任某某承认了其肇事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同被害人家属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构成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张玉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行为构成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王 令 陪审员 郝亚珍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