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查封涉案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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