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明知沈某某醉酒,仍让沈某某驾驶其名下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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