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该案因民间债务纠纷引起,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酌情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依法从轻处罚;张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处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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