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在犯罪后真诚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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