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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犯罪以后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被害人也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3.本案因被害人过错,基于义愤而引发,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4.系初犯、偶犯,且具有悔罪表现;5.其自愿认罪认罚;6.无其他从重情节,也没有其他犯罪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