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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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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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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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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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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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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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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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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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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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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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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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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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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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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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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闫某某)(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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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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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隔夜醉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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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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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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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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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它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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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它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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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霍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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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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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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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它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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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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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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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任某某)(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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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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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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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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