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自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对被害人及时进行医治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