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谈某甲、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 朱某某、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购买的柴油绝大部分为自用,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甲、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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