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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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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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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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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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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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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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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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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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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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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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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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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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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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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故意伤害案)_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故意伤害案)_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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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孙某某等3人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孙某某等3人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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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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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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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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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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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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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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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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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自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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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已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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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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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1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在案证据只能证明,周某某与刘某甲因房屋界线问题发生争吵,周某某用竹竿将刘某甲家的石棉瓦打烂一块的事实,但对于周某某是否将刘某乙打伤一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5日接到刘某甲报案称其子刘某乙被周某某打伤,西某某公安局**派出所于当日立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18年12月19日派民警罗某某、辅警张某某、薛某某依法对周德荣进行传唤,后因周某某不配合而对其强制传唤,传唤中致张某某(右上肢前臂)被咬伤,但现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的作是何时、何原因所致,因此,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西某某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竹竿一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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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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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积极赔偿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无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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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已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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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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