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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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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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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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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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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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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胜利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已调解,得到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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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调解、得到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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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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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谅解协议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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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受害人已调解,得到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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