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节。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综上,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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