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足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足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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