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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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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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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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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立案后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系王某甲的近亲属及女友,在案发后王某甲也获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王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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