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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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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雷某乙敲诈勒索案)_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雷某乙敲诈勒索案)_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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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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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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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乙、雷某甲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乙、雷某甲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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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敲诈勒索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退还本人所得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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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敲诈勒索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在起诉阶段自愿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酌定量刑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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