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4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