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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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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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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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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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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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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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