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尘埃
本院认为,该犯阿布都克由木木台力甫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阿布都克由木木台力甫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衣来提阿不力米提审判员 龚忠波审判员 古丽玛依拉斯马依
书记员: 阿依巧丽盼阿斯卡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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