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星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江星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江星辰及其辩护人提出江星辰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公诉机关认定江星辰肇事后逃逸缺乏事实依据,江星辰在事故发生后,本人不知道撞到了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不符。江星辰作为机动车驾驶员,负有行车安全的注意义务。江星辰驾车至事发地,其车右前保险杠及右前灯罩处与王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时,江星辰已感觉异常,但并未下车查看,仅往后看了一眼,便驾车加速离开。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撞到了人”的供述,不符合常理。根据肇事当时的时间(上午9时许)、路况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不注意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乙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41万元,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甲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可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某某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行政奖惩情况和执行财产刑情况,该犯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布某某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视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姜某1、姜某2、姜某3诉讼请求中提供合法证据证实的经济损失部分依法应由被告人赔偿,被告人布某某驾驶的捷达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均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依法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人民币200000元,剩余229160.5元,依法应由被告人布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误工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海某、刘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钱财15万元,数额巨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三被告的行为均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未遂)的罪名成立,但以被害人陈述及三被告人供述应认定敲诈勒索的数额应为15万,故公诉机关认定敲诈勒索数额为20万有误。被告人刘海某、刘某某共同策划,积极组织了敲诈勒索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依法应对敲诈勒索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该起敲诈勒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在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认定李某甲系肇事逃逸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事故发生后拨打急救电话,有救治情节,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但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处以非监禁刑的量刑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影响,本院认为不宜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孔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已赔偿被害人简某甲及被害人简某乙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宽处罚;被告人孔某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50193.5元,包括死亡赔偿金203720元,丧葬费23119.5元,抢救费2734元,安某某扶养费20620元。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请求无据,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强行将他人反锁在家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田某某还对他人进行殴打,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其科以刑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国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国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志国、张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并强行索要钱财,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未遂)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强行索要钱财,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故被告人李志国辩称应定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不予支持。二被告人抢劫未遂,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张义涛积极退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国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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