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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被害人亢昌军,强行索取数额巨大的钱款,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隆锋、汪明贵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亢昌军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隆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双管猎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两被告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隆锋敲诈勒索被害人亢昌军30万元未果,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被害人亢昌军的过程中,被告人隆锋有殴打、侮辱情节,被告人汪明贵有殴打情节,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明贵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隆锋一人犯数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明贵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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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星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星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江星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江星辰及其辩护人提出江星辰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公诉机关认定江星辰肇事后逃逸缺乏事实依据,江星辰在事故发生后,本人不知道撞到了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不符。江星辰作为机动车驾驶员,负有行车安全的注意义务。江星辰驾车至事发地,其车右前保险杠及右前灯罩处与王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时,江星辰已感觉异常,但并未下车查看,仅往后看了一眼,便驾车加速离开。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撞到了人”的供述,不符合常理。根据肇事当时的时间(上午9时许)、路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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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米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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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进交通肇事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何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X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七天(刑期至201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东风 审 判 员  朱立刚 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 书记员:刘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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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某在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肇事车辆所有单位浙江核浦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被告人江某某已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有刑事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江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江某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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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肇事后能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具有多次前科,故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郭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抚慰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辆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应按照其责任比例在保险限额外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垫付的费用,应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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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不注意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乙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41万元,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甲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可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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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赌博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某某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行政奖惩情况和执行财产刑情况,该犯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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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赵光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光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赵光某撤回上诉;二、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光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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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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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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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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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布某某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视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姜某1、姜某2、姜某3诉讼请求中提供合法证据证实的经济损失部分依法应由被告人赔偿,被告人布某某驾驶的捷达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均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依法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人民币200000元,剩余229160.5元,依法应由被告人布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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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某交通肇事罪,刘海某、刘某某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海某、刘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钱财15万元,数额巨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三被告的行为均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未遂)的罪名成立,但以被害人陈述及三被告人供述应认定敲诈勒索的数额应为15万,故公诉机关认定敲诈勒索数额为20万有误。被告人刘海某、刘某某共同策划,积极组织了敲诈勒索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依法应对敲诈勒索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该起敲诈勒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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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在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认定李某甲系肇事逃逸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事故发生后拨打急救电话,有救治情节,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但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处以非监禁刑的量刑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影响,本院认为不宜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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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孔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已赔偿被害人简某甲及被害人简某乙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宽处罚;被告人孔某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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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50193.5元,包括死亡赔偿金203720元,丧葬费23119.5元,抢救费2734元,安某某扶养费20620元。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请求无据,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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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强行将他人反锁在家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田某某还对他人进行殴打,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其科以刑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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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马某、曹某甲、曹某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国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国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志国、张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并强行索要钱财,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未遂)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强行索要钱财,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故被告人李志国辩称应定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不予支持。二被告人抢劫未遂,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张义涛积极退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国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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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系缓刑考验内再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太平洋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次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张某丙死亡造成各项损失总计408186元和吴桥凯迪运输有限公司财物损失26780元,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及三轮车及所载书籍等财产损失2000元,其余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保险金额足以赔偿以上各项损失,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济宁宇顺运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某不再承担实体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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