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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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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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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寻衅滋事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寻衅滋事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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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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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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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王某某)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王某某)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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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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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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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卡簧刀一把,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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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卜某某)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系初犯、偶犯,本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够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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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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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明知李某甲纠集他人要殴打孙某甲而纠集他人参与,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徐某甲参与李某甲这一次犯罪行为,故徐某甲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于2014年立案时已超过5年追诉时效,且期间没有犯罪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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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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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晓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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