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抢救伤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某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王某某的家属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承诺待无名氏近亲属出现后可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拖拉机,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事故发生后,郑某某自行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郑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家属的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黄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郭某某明知有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徐某某在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事故现场,抓捕时无抗拒行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在案发后徐某某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事故发生后,康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已通过赔偿方式获取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系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在本起事故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交通肇事后,钟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钟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请求对钟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鉴于钟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钟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邹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给被害单位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本院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柏某某能极积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柏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孙某某魏能够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孙某某魏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已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孙某某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赵建凯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赵某某系自首,无前科劣迹,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根据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石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审理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马某某无前科劣迹,审理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八人受伤,且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在案发后邓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单位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邓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金某某的刑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东弼审判员 姜光日审判员 李龙俊 书记员: 张旭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闫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闫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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