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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辆、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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