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建行故城支行与被上诉人之珍裘革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杨某某签订的《抵押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与亚信皮草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与王某某、冯某某签订的《自然人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建行故城支行向之珍裘革公司支付借款80万元后,2013年12月份,之珍裘革公司突然停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及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下落不明。建行故城支行按照约定于2013年12月21日宣布该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之之珍裘革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王某某、杨某某以抵押的房屋处置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借款及利息,要求保证人亚信皮草公司、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建行故城支行与被上诉人之珍裘革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杨某某签订的《抵押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与亚信皮草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与王某某、冯某某签订的《自然人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建行故城支行向之珍裘革公司支付借款80万元后,2013年12月份,之珍裘革公司突然停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及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下落不明。建行故城支行按照约定于2013年12月21日宣布该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之之珍裘革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王某某、杨某某以抵押的房屋处置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借款及利息,要求保证人亚信皮草公司、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建行故城支行与被上诉人之珍裘革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杨某某签订的《抵押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与亚信皮草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与王某某、冯某某签订的《自然人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建行故城支行向之珍裘革公司支付借款80万元后,2013年12月份,之珍裘革公司突然停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及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下落不明。建行故城支行按照约定于2013年12月21日宣布该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之之珍裘革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王某某、杨某某以抵押的房屋处置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借款及利息,要求保证人亚信皮草公司、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