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王云虽要求作为上诉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由上诉人王某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与上诉人王某身份关的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代理行为无效。上诉人王某在一审时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在二审时在接收本院传票传唤后也未到庭,本院视为上诉人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蒋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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