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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陈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外出驾车送货,与案外人郎明志驾驶的京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受伤。故城县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经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是2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是3000元。被上诉人医疗费6286.59元,被上诉人住院13天,每天的生活补助费100元/天,共计1300元。误工费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139.68元/天,误工期是120天,计算的误工费是16761.60元。护理费7151.92元,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47676元。以上各项总计80981.11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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