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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芝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王云虽要求作为上诉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由上诉人王某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与上诉人王某身份关的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代理行为无效。上诉人王某在一审时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在二审时在接收本院传票传唤后也未到庭,本院视为上诉人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蒋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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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芝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王云虽要求作为上诉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由上诉人王某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与上诉人王某身份关的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代理行为无效。上诉人王某在一审时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在二审时在接收本院传票传唤后也未到庭,本院视为上诉人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蒋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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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芝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王云虽要求作为上诉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由上诉人王某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与上诉人王某身份关的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代理行为无效。上诉人王某在一审时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在二审时在接收本院传票传唤后也未到庭,本院视为上诉人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蒋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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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芝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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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王云虽要求作为上诉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由上诉人王某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与上诉人王某身份关的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代理行为无效。上诉人王某在一审时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在二审时在接收本院传票传唤后也未到庭,本院视为上诉人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蒋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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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芝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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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王云虽要求作为上诉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由上诉人王某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与上诉人王某身份关的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代理行为无效。上诉人王某在一审时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在二审时在接收本院传票传唤后也未到庭,本院视为上诉人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蒋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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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王云虽要求作为上诉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由上诉人王某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与上诉人王某身份关的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代理行为无效。上诉人王某在一审时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在二审时在接收本院传票传唤后也未到庭,本院视为上诉人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蒋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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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芝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王云虽要求作为上诉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由上诉人王某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与上诉人王某身份关的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代理行为无效。上诉人王某在一审时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在二审时在接收本院传票传唤后也未到庭,本院视为上诉人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蒋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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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芝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王云虽要求作为上诉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由上诉人王某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与上诉人王某身份关的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代理行为无效。上诉人王某在一审时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在二审时在接收本院传票传唤后也未到庭,本院视为上诉人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蒋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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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高某某等与刘某某、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刘某某应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陈某某等五人主张刘某某系本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就此主张,原审提交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该信息查询单显示登记车主为刘某某。但2012年4月15日刘某某与刘彬车辆转卖协议及朱秀英、刘彬在故城县公安刑警大队的询问笔录中均显示,涉案的三轮摩托车已经转卖给刘彬。二审审理过程中,证人胡某亦出庭作证证实刘某某将涉案车辆卖给刘彬的事实。虽陈某某等五上诉人主张刘某某与刘彬之间车辆买卖行为是虚假的,但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认定刘某某与刘彬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成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动产是以交付为所有权的转移生效的要件。具体到本案,作为动产的三轮摩托车,刘某某将该车在交付刘彬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刘某某虽是登记车主,但已不能实际支配该车,也不在该车的营运中获利,故不应对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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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崔某某等与张某某、黄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张某某与黄建军及受害人房浩是何种法律关系,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房某、房某某、崔某某、张福铎、边文芝根据交警部门对张某某、黄建军、张英莲等的询问笔录在一审主张黄建军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并未就黄建军责任承担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该项发还重审。且在另一相关案件中涉及的争议与本案焦点相同,经征求本案受害方房某、房某某、崔某某、张福铎、边文芝的意见,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张某某、黄建军及受害人房浩三人应如何分配责任的部分事实发回重审。关于两家保险公司及王洪国承担的义务,因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未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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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夏某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进行计算的问题。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夏某某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都在农村,应按照农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经查,夏某某居住的故城县夏××镇坟××村,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城乡分类信息,该村系城镇区划,因此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护理费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住院期间30天,被上诉人夏某某主张二人护理,上诉人保险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一审法院根据护理人员赵国明为故城县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的事实,确定参照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另一护理人员赵红霞的户籍所在地信息,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也是恰当的。对于司法鉴定后的护理费,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了关于夏某某的鉴定意见书,鉴定夏某某大部分护理依赖,需1人护理。该结论依据标准为《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该标准系我国国家标准,参照条款均系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评定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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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责任问题,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头向东)转弯,与正在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崔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某受伤,刘某某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转弯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规定,其应承担事故责任。刘某某主张崔某某应对其伤情恶化负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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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责任问题,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头向东)转弯,与正在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崔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某受伤,刘某某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转弯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规定,其应承担事故责任。刘某某主张崔某某应对其伤情恶化负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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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责任问题,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头向东)转弯,与正在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崔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某受伤,刘某某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转弯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规定,其应承担事故责任。刘某某主张崔某某应对其伤情恶化负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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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责任问题,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头向东)转弯,与正在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崔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某受伤,刘某某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转弯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规定,其应承担事故责任。刘某某主张崔某某应对其伤情恶化负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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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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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责任问题,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头向东)转弯,与正在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崔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某受伤,刘某某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转弯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规定,其应承担事故责任。刘某某主张崔某某应对其伤情恶化负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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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责任问题,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头向东)转弯,与正在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崔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某受伤,刘某某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转弯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规定,其应承担事故责任。刘某某主张崔某某应对其伤情恶化负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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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责任问题,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头向东)转弯,与正在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崔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某受伤,刘某某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转弯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规定,其应承担事故责任。刘某某主张崔某某应对其伤情恶化负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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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董洪某等与董洪某、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董洪某驾驶车辆超车时未遵守相关交通安全规定,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对原告赔偿责任的70%;原告张某某无牌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行驶,负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10%;被告冯某某驾驶的拖拉机超载行驶,以致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延长了制动距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对原告赔偿责任的20%。事故车辆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全额给付后,其余部分再由原告、被告董洪某、冯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河北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及其所附的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认定原告的误工费为29207.79元(2600/月×自事故发生之日至定残日前一天计337天),护理费为19158.80元(124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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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为其名下冀T×××××号轿车在被告人保衡水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原告依约缴纳了保险费,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2017年4月22日,被保险车辆与第三者高俊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俊兰受伤死亡,该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根据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死者高俊兰的损失为:医疗费17920.45元,丧葬费28493.5元,死亡赔偿金14124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酌情考虑1000元,总计赔偿金额238658.9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赔偿限额内应赔偿12万元(238658.95元-120000元)=118658.95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承担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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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陈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外出驾车送货,与案外人郎明志驾驶的京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受伤。故城县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经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是2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是3000元。被上诉人医疗费6286.59元,被上诉人住院13天,每天的生活补助费100元/天,共计1300元。误工费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139.68元/天,误工期是120天,计算的误工费是16761.60元。护理费7151.92元,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47676元。以上各项总计80981.11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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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陈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外出驾车送货,与案外人郎明志驾驶的京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受伤。故城县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经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是2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是3000元。被上诉人医疗费6286.59元,被上诉人住院13天,每天的生活补助费100元/天,共计1300元。误工费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139.68元/天,误工期是120天,计算的误工费是16761.60元。护理费7151.92元,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47676元。以上各项总计80981.11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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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外出驾车送货,与案外人郎明志驾驶的京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受伤。故城县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经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是2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是3000元。被上诉人医疗费6286.59元,被上诉人住院13天,每天的生活补助费100元/天,共计1300元。误工费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139.68元/天,误工期是120天,计算的误工费是16761.60元。护理费7151.92元,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47676元。以上各项总计80981.11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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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外出驾车送货,与案外人郎明志驾驶的京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受伤。故城县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经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是2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是3000元。被上诉人医疗费6286.59元,被上诉人住院13天,每天的生活补助费100元/天,共计1300元。误工费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139.68元/天,误工期是120天,计算的误工费是16761.60元。护理费7151.92元,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47676元。以上各项总计80981.11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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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外出驾车送货,与案外人郎明志驾驶的京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受伤。故城县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经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是2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是3000元。被上诉人医疗费6286.59元,被上诉人住院13天,每天的生活补助费100元/天,共计1300元。误工费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139.68元/天,误工期是120天,计算的误工费是16761.60元。护理费7151.92元,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47676元。以上各项总计80981.11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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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外出驾车送货,与案外人郎明志驾驶的京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受伤。故城县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经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是2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是3000元。被上诉人医疗费6286.59元,被上诉人住院13天,每天的生活补助费100元/天,共计1300元。误工费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139.68元/天,误工期是120天,计算的误工费是16761.60元。护理费7151.92元,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47676元。以上各项总计80981.11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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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陈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外出驾车送货,与案外人郎明志驾驶的京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受伤。故城县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经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是2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是3000元。被上诉人医疗费6286.59元,被上诉人住院13天,每天的生活补助费100元/天,共计1300元。误工费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139.68元/天,误工期是120天,计算的误工费是16761.60元。护理费7151.92元,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47676元。以上各项总计80981.11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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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外出驾车送货,与案外人郎明志驾驶的京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受伤。故城县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经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是2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是3000元。被上诉人医疗费6286.59元,被上诉人住院13天,每天的生活补助费100元/天,共计1300元。误工费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139.68元/天,误工期是120天,计算的误工费是16761.60元。护理费7151.92元,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47676元。以上各项总计80981.11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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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袁某某与孟某某、曹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发坑塘位于故城县武官寨镇东孟庄与西孟庄村之间,应属于两村共同共有。因村民在此取土,下雨后雨水流淌至此,致此处水深约2-3米。被上诉人东孟庄村委会、西孟庄村委会作为该坑塘的共同所有人,负有管理、安全防护义务,应当设立警示标志牌、安装防护栏等。但是该二被上诉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做到应尽的义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孟祥鹤一方自认:“在尹书志跑以前,孟祥鹤拥了他一下,并不是孟祥鹤把他推下去的。”张来昊(又名张乐天)在故城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称:“尹书志不敢下水,孟祥鹤拥了他一下,尹书志就跑着下湾了”。上诉人孟祥鹤是故城县武官寨镇东孟庄人,应当知道事发坑塘水深2、3米,下水洗澡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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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袁某某与孟某某、曹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发坑塘位于故城县武官寨镇东孟庄与西孟庄村之间,应属于两村共同共有。因村民在此取土,下雨后雨水流淌至此,致此处水深约2-3米。被上诉人东孟庄村委会、西孟庄村委会作为该坑塘的共同所有人,负有管理、安全防护义务,应当设立警示标志牌、安装防护栏等。但是该二被上诉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做到应尽的义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孟祥鹤一方自认:“在尹书志跑以前,孟祥鹤拥了他一下,并不是孟祥鹤把他推下去的。”张来昊(又名张乐天)在故城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称:“尹书志不敢下水,孟祥鹤拥了他一下,尹书志就跑着下湾了”。上诉人孟祥鹤是故城县武官寨镇东孟庄人,应当知道事发坑塘水深2、3米,下水洗澡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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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袁某某与孟某某、曹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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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事发坑塘位于故城县武官寨镇东孟庄与西孟庄村之间,应属于两村共同共有。因村民在此取土,下雨后雨水流淌至此,致此处水深约2-3米。被上诉人东孟庄村委会、西孟庄村委会作为该坑塘的共同所有人,负有管理、安全防护义务,应当设立警示标志牌、安装防护栏等。但是该二被上诉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做到应尽的义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孟祥鹤一方自认:“在尹书志跑以前,孟祥鹤拥了他一下,并不是孟祥鹤把他推下去的。”张来昊(又名张乐天)在故城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称:“尹书志不敢下水,孟祥鹤拥了他一下,尹书志就跑着下湾了”。上诉人孟祥鹤是故城县武官寨镇东孟庄人,应当知道事发坑塘水深2、3米,下水洗澡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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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事发坑塘位于故城县武官寨镇东孟庄与西孟庄村之间,应属于两村共同共有。因村民在此取土,下雨后雨水流淌至此,致此处水深约2-3米。被上诉人东孟庄村委会、西孟庄村委会作为该坑塘的共同所有人,负有管理、安全防护义务,应当设立警示标志牌、安装防护栏等。但是该二被上诉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做到应尽的义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孟祥鹤一方自认:“在尹书志跑以前,孟祥鹤拥了他一下,并不是孟祥鹤把他推下去的。”张来昊(又名张乐天)在故城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称:“尹书志不敢下水,孟祥鹤拥了他一下,尹书志就跑着下湾了”。上诉人孟祥鹤是故城县武官寨镇东孟庄人,应当知道事发坑塘水深2、3米,下水洗澡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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