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张某某与黄建军及受害人房浩是何种法律关系,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房某、房某某、崔某某、张福铎、边文芝根据交警部门对张某某、黄建军、张英莲等的询问笔录在一审主张黄建军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并未就黄建军责任承担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该项发还重审。且在另一相关案件中涉及的争议与本案焦点相同,经征求本案受害方房某、房某某、崔某某、张福铎、边文芝的意见,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张某某、黄建军及受害人房浩三人应如何分配责任的部分事实发回重审。关于两家保险公司及王洪国承担的义务,因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未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夏某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进行计算的问题。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夏某某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都在农村,应按照农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经查,夏某某居住的故城县夏××镇坟××村,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城乡分类信息,该村系城镇区划,因此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护理费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住院期间30天,被上诉人夏某某主张二人护理,上诉人保险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一审法院根据护理人员赵国明为故城县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的事实,确定参照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另一护理人员赵红霞的户籍所在地信息,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也是恰当的。对于司法鉴定后的护理费,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了关于夏某某的鉴定意见书,鉴定夏某某大部分护理依赖,需1人护理。该结论依据标准为《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该标准系我国国家标准,参照条款均系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评定规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责任问题,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头向东)转弯,与正在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崔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某受伤,刘某某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转弯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规定,其应承担事故责任。刘某某主张崔某某应对其伤情恶化负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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