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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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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交通行驶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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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庚某在交通行驶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庚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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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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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周某甲等故意毁坏财物罪,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周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宋某甲、刘某乙、吴某、李慎朋、陈宝家、李留强、张敬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慎朋、张敬德、杨某甲、吴某、陈宝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宋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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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曲某甲的家属代其向故城县交警大队报案,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已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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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交通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持准驾不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属过失犯罪,且已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有据予以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机动车驾驶证,主动投案及事故发生时被沙子占道的辩护意见因与法不合,不予采信。念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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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交通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甲没有逃逸,只对造成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意见。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庭审时认罪、悔罪,案发后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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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交通行驶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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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晓霞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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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案发后积极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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